(一)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或集体户的个人页及户主页原件,户主页也可以是盖上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户口薄的个人页及首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军人须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复印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
注: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应先到户籍部门变更。
(二)男、女双方3张大2寸(6cmX4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蓝底红底均可,军人照片应是军装);
(三)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时向登记机关领取统一格式的声明书填写);
(四)离婚再结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法院的调解书或法院的判决书)注:法院判决书还须附带生效证明书。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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