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人均筹资额为550元,其中各级财政人均补助450元。
(一)参保对象。凡具有同仁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在同仁县居住持暂住证人员在各社区参保;具有同仁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各乡镇参保。(另: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在当年12月31日前由新生儿家长持户口簿、出生证到县医保局办理新参保手续并缴纳当年参保金后,同时还须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再次缴纳下年度的参保金;城乡居民中的低保、五保户等民政救助对象在参保时先由个人自行缴费,再由县民政局经身份确认后按规定补发)。
(二)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将不再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新生儿除外)。
(三)缴费标准(2016年度)。
城镇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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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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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缴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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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收2015年度
个人缴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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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缴费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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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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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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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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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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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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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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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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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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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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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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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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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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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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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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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缴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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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收2015年度
个人缴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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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缴费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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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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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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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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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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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19—59周岁(女性19—5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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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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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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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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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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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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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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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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