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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同仁县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创建时间:2017/12/13 10:26: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民政局、财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仁支公司制定的《关于同仁县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1128

 

 

同仁县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农村受灾居民灾后住房重建能力,促进保险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7〕10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保险监管法律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房是指具有本县农业户籍的农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自有房屋,不包括辅助用房、简易房和临时住房。农村住房保险是指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户自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投保方式 

以县为单位统保,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仁支公司进行商业运作,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章  保险范围

  第四条 农村住房保险的范围和保险期限,主要包括

(一)自然灾害:因地震、雷击、大风、暴雨、雨涝、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冰凌、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失。

(二)意外事故: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

(三)止损费用:在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时,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扩大所花费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保险期限 

 201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12月3124时止,保险期限一年。

第三章  保险费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保险费是指参保农户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缴纳的费用。保险费由财政补贴和农户缴费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保险费每户每年30元,保险金额3万元。原则上,参保农户承担10元,财政补贴20元。

对农村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不含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对象”),由财政补贴2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四类对象”可自愿再投保10元,保险金额达到3万元

第七条 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第八条 鼓励农户积极参保,保险费先由农户自愿缴纳后,财政再给予补贴。

第九条 保险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对保险费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条 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机制,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应按照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购买主体及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农村住房保险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县民政局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保险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文件规定准入条件,且能够提供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

  第五章 承保和理赔

第十二条 政府给四类对象补贴投保的,由县民政局照当地实有数量,经人民政府、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共同确认后统一参保,民政不再设立每户单独台账。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在理赔时,按照“验证参保条件、直接进行理赔”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四类对象自愿投保部分和普通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户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欺骗投保农户或强迫农户投保。

第十四条 实行承保情况公示制度。农户投保信息应在相关村委会等场所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

第十五条 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依据农房受损程度合理确定赔付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出险后,受灾农牧民或所在村、乡(镇)应及时向民政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报案。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接报案后,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要求,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发生大面积房屋损毁倒塌时,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民政共同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家参与,3个月内完成理赔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理赔结果公示制度。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应编制分户理赔公示表,通过适当方式向农户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并留存影像资料。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应明示联系电话,及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形成理赔分户清单,由参保农户户主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完善预付赔款制度。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的保险事故,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要按照《保险法》关于预付赔款的相关规定,完善农房保险的预付赔款工作流程,确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帮助广大农户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七章 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各乡镇(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保证农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等工作,住建部门协助倒损房屋查勘定损工作,人保财险同仁支公司负责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告知、查勘、理赔、宣传等具体操作。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社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精心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迅速开展农村住房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逐户认真填写农村居民住房保险投保分户花名册,确保符合条件的一户不漏保、一户不错保。县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要加强对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合力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确保农村住房保险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工作在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12月16日至12月25日由保险公司进行抽样核实、公示及出单。

第二十一条  广泛宣传动员。各乡镇(社区)、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让广大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和保险内容,增强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承保机构应制作“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和宣传画发放到乡镇、村,让每个农户都能收到一份农房保险宣传单,每个村应张贴一张宣传画,提高广大农户对农房保险的知晓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二十二条 严肃工作纪律。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2018年全省民生工程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社区)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对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一经查实,承保公司可以拒赔,造成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日。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QHFS08-2014-0006)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同仁县民政、财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仁支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相关名词解释

1、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2、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3、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别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4、雪灾:因降雪形成积雪,造成财产特压塌或损毁。 

5、风灾:指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龙卷风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6、雨灾:指因降雨造成财产特损毁的。 

7、洪水: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8、冰雹:从强对流的各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向下滑动的现象。 

10、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1、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