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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南州社会市面用文藏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11/23 16:09: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州社会市面用文藏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黄政办〔201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027


黄南州社会市面用文藏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市面用文管理,促进社会市面用文藏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根据《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内社会市面用文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内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四条 自治州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藏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报刊、会议、网站名称、牌匾、公章、文头、证件、桌签、会标、标语、横幅、条幅、信封、奖状、表册、锦旗等。

) 公告、布告、通告、广告、宣传栏、宣传资料、办事指南、去向牌、导向牌、指示牌、警示牌、须知、示意图、LED电子屏等。

(三)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服务设施名称等。

(四)机场、火车站、码头、隧道、桥梁名称和交通标志、汽车站点、具有营运性质的汽车门徽、客运线路、停车服务区等。

(五)旅游景区和名胜古迹的名称、简介、门票等。

(六)营业执照、特色产品名称、产品说明书、商标、标价等。

(七)服务窗口、信息服务平台等。

(八)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产业园区、居民住宅区名称等。

(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告示性的社会市面用文。

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社会市面藏汉两种文字并用时,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书写、制作、悬挂、摆放:

(一)藏文规格。藏、汉两种文字制作材质要相同,规格比例要协调,藏文应占整体牌匾面积的三分之一。

(二)藏文位置。横写时,藏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时,藏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写时,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藏、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时,藏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藏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第六条 社会市面藏汉两种文字并用要符合以下规范标准:

(一)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必须规范、工整、易于辨认,做到牌面和谐、整洁、美观,严格杜绝错字、别字、漏字。

(二)藏文使用印刷体,但因艺术、美术需要使用艺术体、美术体、手写体的除外。

(三)金融部门、通讯部门等具有全国性统一规格牌匾、标志的单位,在保留原规格基础上,应遵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添加藏文字,其排列形式等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施行。

第七条 社会市面用文的翻译及审核:

(一)凡街面用字、招牌、道路标识、地名、大型广告、景点、车站机场标识、身份证、机关单位公章、文头、门牌、大型文体庆典活动以及其它重要标志性用字等应由州、县民族语文工作机构翻译及审核。

(二)凡横幅、会标、标语、公告、布告以及其它宣传性用文等的翻译,应由州、县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审核。

第八条 社会市面用文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一)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民族语文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用文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民族语文工作机构为社会市面用文的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

(三)自治州、县财政、民宗、公安、交通运输、司法、旅游、住建,国土、文体广电、民政、教育、税务、卫计、农牧、环保、科技、水利、市场监管、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市面用文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民族语文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每年对社会市面用文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民族语文管理部门予以督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自治州、县民族语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整改或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整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在社会市面用文行政执法中应当使用统一的社会市面用文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