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县国税局制定的《同仁县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6日
同仁县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开的经济环境,保证《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有效落地,同仁县人民政府将对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主要是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本地区项目建设单位。
二、凡是来同仁地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应向提供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在同仁县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管理。
未按期向提供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在同仁县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依法纳税,及时办理跨区域经营报验登记,保证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纳入政府等部门的正常管理,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前,应查看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提供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后,再予以拨款,保证地方财政及时入库。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同仁县外来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政办〔2017〕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