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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仁县全面推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9/10 17:04: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同仁县全面推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9月1日

     

 

 

同仁县全面推广行政规范性文件

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72号)及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根据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府法[2014])14号)和《黄南州全面推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提升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强化政府和部门的审查、报备意识,建立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总体目标: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使县乡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有效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

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必须公开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公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必须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不得设定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权益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制定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作《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并进行公示。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前应当送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几点:1、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领导批示;(2)送审的公函;(3)规范性文件草案3份;(4)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5)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它有关资料;(6)征求意见的其它有关材料。2、县政府法制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程序、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3、县乡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流程图》,并进行公示。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接受监督。报备规范性文件应遵守以下几点:1、报备时间为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以内;2、做到“有件必备”,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关为州人民政府,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机关是县政府。同时还应当按照《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3、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备案报告2份,电子文本一份;(2)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一份;(3)起草说明2份,电子文本1份。4、各级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作《规范性文件报备流程图》,并进行公示。5、做到“有备必审”,对未进行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对编号不规范、内容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重新制发备案。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为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定期清理,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几点:1、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次。2、清理主体:清理主体是指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县、乡(镇)政府、政府办公室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机关负责清理。3、清理分工:对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清理,政府办公室以及政府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应予以配合。乡(镇)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规范性文件经签署后,均需送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内容合法的,统一编号,并用三号黑体字体将编号标注在文件首页左上角。规范性文件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统一公布,拓宽监督渠道,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请参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四、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监督检查、年度报告等工作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认真做好日常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部门备案审查制度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督促整改。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每半年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各级政府要把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注重文件资料的汇编与归档

各级政府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收集整理文字材料,分类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档案、制定档案、监督管理档案和清理工作档案,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便于日后查阅。

六、进展部署

(一)制定方案 9月6日至9月30日,各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于9月3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督查指导 10月1日至10月31日,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将会同州政府法制办于10月初对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县政府法制办于10月中旬对本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 检查验收 12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法制办对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验收,并于12月31日前将验收情况及工作经验形成报州政府法制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乡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72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及时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主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清理等各项制度,制作流程图,形成长效机制。  

  (二)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县乡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领导和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工作开展不力,应付了事的,要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县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完成,从而推动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上新水平,更加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附件1:同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

  附件2:同仁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政府、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流程图

 

附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