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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12/20 17:12:53    

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海省实施〈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客观量化、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家保密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档案局、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信息技术办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考核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推进。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协调、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情况。

(二)公开载体建设。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向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开图书馆及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情况。

(三)制度建设和执行。包括实施《条例》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主动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及《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办事具体机构地点、程序步骤、条件性质、联系方法、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事结果及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机制、渠道建设和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六)监督和保障。包括开展考核工作、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情况;对下级机关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受理举报并及时处理的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齐全、规范、具体、准确、及时;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效果明显;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投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依据考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二)被考核单位参照考核方案组织自查,并于考核方案下发1个月内,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组其他成员单位。
(三)考核组根据日常考核和核实自查情况,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并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重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考核结果利用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考核发现违反《条例》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视情节责令责任部门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准确公开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

(三)未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不予公开决定,拒绝说明理由的;

(六)不受理、延迟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或不予答复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诉讼中败诉的;

(八)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九)拒绝、阻止、干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或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连续2年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行为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故意泄漏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未严格执行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或审查不严,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