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同仁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8日
同仁县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各部门以及应急管理机构间的协调联动,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着力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青海省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灭火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条 消防应急救援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承担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县应急办、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科技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地震局、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应急办: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定期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动相关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根据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特警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根据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实施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防治工作,为地质灾害事故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5.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现场环境监测工作,为灭火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6.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相关装备和技术支持。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以及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现场人员转运、物资调配的运输保障,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9.水利部门:负责提供防汛抗洪信息,根据防汛抗洪抢险任务需要提供相关装备和技术支持。
10.农牧部门:负责提供草原火灾信息,为草原火灾扑救提供相关装备和技术支持。
1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现场伤员急救、转运和治疗工作,必要时做好现场的疾病预防和卫生防疫工作。
1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集相关专业队伍、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装备和技术支持。
13.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信息,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4.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灾害预警及监测,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5.通信部门:负责做好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6.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技术支持,实施灾害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线路及配电设施停电及抢修、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恢复应急供电;紧急出动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应急供电及应急照明等供电保障服务;出动相关电力应急特种装备,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供电保障和技术支持。
17.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局部加压、故障管网抢修、事故现场以及受灾群众安置点的供水保障,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装备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 联动工作制度
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报经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第七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应急办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人员变更和信息变换情况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 专家组制度。在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专家组成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应急办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应急值守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人值守,保持通信联络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十条 联合演练制度。应急办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第四章 联动响应
第十一条 应急办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与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由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的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相关联动单位要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第五章 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负责本级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组织。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指定成员单位带队负责,可采取联合督察、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由县政府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