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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性公文的规定及范例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7/28 15:58:13    
一、规定的含义和特点 
(一)规定的含义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款对规定的功能作了如下表述: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中央、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纪检委,以及各级地方党委,近年来制定了不少规定,为党的工作、事务及党员的行为提供规范和依据。如中共中央1998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央办公厅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中央纪检委1996年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中纪发[1996]14号),河南省委和河南省政府联合发布的《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豫发[1997]19号)等等 。 
  行政公文中也大量使用规定这种文体,只是行政公文中的规定跟条例一样,都不作为独立的公文发布,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没有列入规定这一文种。 
  行政公文中的规定,可以由命令来发布,如:199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签发第56号司法部令,发布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长签发第3、第4号令,分别发布了《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和《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行政公文中的规定,也可以用通知的方式来发布,如:1999年9月7日信息产业部以通知的方式发布了《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8日新闻出版署以通知的方式发布了《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二)规定的特点 
1.制发机关较宽泛 
  这是跟条例相比而言的。前面强调过,条例的制发是有严格限定的,对于党的公文来说,只有中央组织才有制发条例的权力;对于行政公文来说,高级别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才有权制发条例。而规定的制发机关就没有那么严格了,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都可以制定和发布规定。 
2.内容比较局部、具体 
  规定的内容一般没有条例涉及面那么大,有较明显的局部性。如《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地震行政复议规定》,还有《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等,就具有行业性和局部性的特点。因此,规定中的条文要比条例更具体一些。 
3.行动约束力更强 
  与条例的概括性、原则性较强的特点相比,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对某项任务和工作所提出的要求和标准都比较明确,操作性更强,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规定比条例有更明显的约束力。 
二、规定的写法 
(一)规定的标题和制发时间 
1.规定的标题 
规定的标题有两种写法。一种是制发机关名称+适用对象或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中共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另一种省略 制发机关,由适用对象或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教育部1999年12月颁布的《中小学校长培 训规定》,司法部1999年12月制发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规定的标题,不能采用 制发机关+文种的写法和只有文种的写法。 
2.规定的制发依据和时间 
独立发布的规定,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标明什么会议于什么时间通过,或什么机构于什么 时间批准,如监察部发布的《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题下标明 “1990年第九次部务会议通过”。随命令、通知等文种发布的规定,以命令或通知的发布时 间为准,规定自身不再标明制发时间。 
(二)规定的正文 
1.总则 
  总则是规定的第一部分,用来交代制发规定的缘由、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等。总则一般自成一章,分为若干条。如《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第一条交代目的和根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第三条要求各级教育部门有计划地培训校长,第四条说明培训的宗旨,第五条规定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培训的时限。  
2.分则 
  分则分为若干章,每章有小标题,下列若干条款。如《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分则是:“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四章培训责任”,每章列条不等。分则是规定的主体,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都在分则部分集中表达,是写作的重点所在 。 
3.附则 
  附则是规定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作补充说明以及交代执行要求,如还有什么单位和个人适用这一规定,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哪一部门,规定何时生效等。 
  需要说明的是,规定一般采用通篇章条式的写法,但也有在章条前加绪言的。另外,如果内容简单,也可以不分章,直接分条,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不作外部标定,但三部分必须仍然是清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