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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8/19 16:00:08    

同仁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为切实加强我县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规范抗灾救灾工作,建立高效有序的救灾运行机制,提高防灾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迅速准确、及时高效地做好我县的防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自然灾害给我县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带来的危害,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的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提高我县防灾、抗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救灾工作方针,各级政府实施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有以下4条: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坚持分级管理,以属地化为主的原则。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  4、坚持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依靠军队、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帮助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开展灾区之间、灾区与非灾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灾区度过难关,重建家园。

(三)预案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03]116号)和省民政厅《关于编制救灾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3]33号)、州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2007]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雪灾、地震、风暴、冰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抗灾救灾。

2、发生中灾(含中灾)以上灾情,紧急启动本预案。灾情发生后,县抗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部或副总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预案启动后,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紧急措施,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各乡(镇)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的灾害应急预案。

(五)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在全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雪灾、地震、风暴、冰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2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发生4级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地震,致使死亡1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50间以上;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或特殊情况,上述启动标准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领导体制

县乡(镇)政府分别成立防灾抗灾领导小组,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灾情发生后,各级防灾抗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灾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直接指挥和协调灾害应急工作。县民政部门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必要时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充实到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工作。

(二)指挥机构

  1、县抗灾救灾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县长、县政府主管县长、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水利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县交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教育科技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各乡镇党委在、政府主要领导、县电信局、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

2、县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人员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直接指挥和协调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1、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灾情及抗灾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2、研究部署抢险、救援、转移、安置、重建等救灾救济应急工作;

3、督促落实救灾救济工作;

4、统一对外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灾情发生后,立即组成灾情调查组,迅速赶赴灾情现场,调查、汇总灾情,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协调工作。

  2、与有关部门协同组织观察灾害动态和灾情分析,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及时通报情况,发布信息。

  3、负责审查灾害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发布。

  4、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物,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1、自然灾害救援组:由县政府直接指挥,县公安局、县消防中队、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负责灾民转移、抢救重要物资工作。

2、查灾核灾组:由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牧济局、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各种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邀请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政府和州、省有关部门。

3、基本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经贸局、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各乡镇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由政府直接调控的急需物资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肉食、蔬菜、食盐、饮用水等。

4、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县农牧局、县发改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经贸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科技局、县供电局、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5、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社农业银行同仁县支行、邮政银行同仁县支行、县信用联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准备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中央、省、州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6.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农牧局、县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除害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7、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运送救灾物资车辆通行,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发现和打击境内外的各种敌对势力和间谍情报人员借机利用突发事件进行煽动闹事,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8、接收捐赠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9、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执行。

10.督查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违反规定和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驻地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视灾情发展,根据政府需要,协调公安消防、武警中队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提供的灾情汇总情况,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发放、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承担灾民无力支付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疾病的医治等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开展救灾救济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意识;组织和接收社会各界向灾区捐助的款物,并将捐助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抗灾救灾资金,协助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物分级负担的制度;适当解决抗灾救灾工作经费。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灾民搞好抢种、补种及牲畜转移、饲养等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及时报告灾情,调查掌握灾害损失情况;具体负责在地质灾害中本部门的工作。

县水利局:发生干旱、洪水灾害时,及时报告灾情、险情,调查掌握水利设施的损失情况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具体负责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本部门的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上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和建设资金。

县经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同时协调邮电、通信、电力、医疗等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县抗灾救灾指挥部发布灾情、新闻报道等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饮食安全等公共卫生工作。并组织防疫队伍,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县教育科技局:掌握学校的损失情况,负责抢修危房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救灾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掌握房屋受损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危房评估,并提出重建家园规划的合理性建议。

县交通局:负责准备救灾应急所需的机动车辆及被损坏公路路段的维修、清障等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监测数据,适时发布科学预报。并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暴雨、雪灾、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或者情报,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和鉴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进行检查,及时查处有关违反规定和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对在监测预警、防范控制、灾情调查、紧急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惩处。

县审计局:负责对灾区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县电信公司:做好各类救灾通讯设备的检修、备用工作,必要时迅速为现场指挥部架设专用线路,确保通讯线路畅通。

县移动、联通分公司:保证辖区内数字信号的接收和发射,保证移动通讯正常明目畅通。如果原通讯设备损坏,立即启动备用设备,保证通讯设备信号不中断。

四、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过程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四个等级。

(一)特大灾害

  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

2、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3人以上;

4、成畜死亡12头(只)以上;

  57级和7级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声地震,县驻地城镇为6级以上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

  (二)重大灾害

  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20%

  2、倒塌房屋300500间;

3、因灾死亡23人;

4、成畜死亡0.81万头(只);

 56级以上和7级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地震,县驻地城

镇为5级以上6级以下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5000万元。

(三)中等灾害

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0%

  2、倒塌房屋200300间;

3、因灾死亡12人以上;

4、成畜死亡0.50.8万头(只);

 556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5002000万元。

(四)一般灾害

凡中等灾害划分标准以下为一般灾害。

五、应急准备

(一) 资金准备

1、上级民政部门下达的救灾物资专项补助。

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部门都要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政府部门继续要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每年预算安排10万元救灾应急资金。

  3、政府部门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安排的救灾应急资金按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5、政府部门适当安排救灾应急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6、非定向社会捐赠款;

7、必要时县民政局可用上级下拨的救灾款1-5%组织急需救灾物资。

(二)物资准备

1、县民政部门分级分类管理好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政府部门将采购救灾物资纳入年度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每年适当安排必需救灾应急物资。

3、救灾应急物资主要以帐篷、被褥、衣物、口粮等为主,必要时可组织食品和饮用水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县救灾物资仓库必须储备50万以上物资。灾情发生后,应确保在最短的时间调拨救灾物品并迅速投入使用。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通信运营部门要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2、政府部门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灾害网络系统,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建设县、乡、村三级灾害通信网络。

(四)救灾装备准备

抗灾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配合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装备,保障灾害现场指挥与总指挥部的通讯畅通。各有关部门应准备如摄象机、照相机、望远镜、雨具、应急灯等必备物资。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建立灾害信息员制度,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水利、农牧、气象、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以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建立健全与驻军部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的联动机制,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也作为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转移安置灾民等抢险救援工作。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继续完善经常性捐助活动,加强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继续做好对口帮扶支援工作。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大力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加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1-2年集中培训一次乡民政灾害管理人员和村(社区)信息员。

3、根据我县雪灾、暴雨多发的特点,每1-3年组织一次灾害应急预案的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八)预测准备

1、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检测和预报系统,气象、农牧水利局、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开展日常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分析灾害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及时发出预警。并建立科学的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网络,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灾情预报。

  2、负责监测预报工作的部门将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第一时间同时报送县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电话:8797599(县民政局)

(九)防灾准备工作的检查

县防灾领导小组要协同各有关部门,采取逐级检查、自查、互查等形式,每年对各项防灾准备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每3-5年进行一次抗灾救灾预案演练。通过检查和演练,对救灾预案出现的问题及漏洞进行补充和完善。

六、灾害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制定和建立重大、紧急灾情报告制度

县乡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和建立规范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报告制度和重大、紧急灾情报告制度。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灾区指挥部在紧急安排部署的同时,立即向上级政府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统计上报灾情报表。

(二)灾情信息发布

  县抗灾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抗灾救灾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各乡镇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抗灾救灾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三)灾情信息报告

  灾情信息报告包括灾害发生的灾害种类、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以及灾民生活方面需要紧急救援的事项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草场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粮食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靠亲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安排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四)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及民政部门报告初步灾情,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的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政府及州民政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政府在每天9时之前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县政府、州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会同乡镇政府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总数据及时向县政府,州民政部门报告。

(五)灾情核定

1、县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六)建立灾害台帐

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七、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乡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和灾害等级,县级设定3个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县抗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县抗灾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协调,统一领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由县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旱灾、洪灾、雪灾、地震、沙尘暴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严重后果,本应急预案应划分为特大灾害。

2、启动程序:县抗灾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在接到受害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总指挥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3、应急响应:由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县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及时向州政府和州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争取上级的支持和帮助。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6)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州性救灾捐赠活动。

7)以指挥部名义对外通报灾情,争取省州内外救灾援助。

8)民政部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反映问题的同时,紧急下拨必要的救灾应急资金,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副总指挥提出建议,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二)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旱灾、洪灾、雪灾、地震、沙尘暴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严重后果,本应急预案划分为重大灾害。

2、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二级响应。

3、响应措施: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组织协调,统一领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1)县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成紧急救援、灾害信息、救灾捐赠、宣传报道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二级响应已经确定,乡镇及民政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讯信息畅通。

2)及时向县政府和州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的支持和帮助。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建议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4)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乡镇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6)紧急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情实际,在向上级反映问题和争取物资的同时,县财政紧急安排必要的救灾应急资金。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县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7)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指挥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乡镇及村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情信息发生2小时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州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领导。

8)组织救灾捐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向全州性救灾捐赠活动。经县政府批准,向省州内外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三)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旱灾、洪灾、雪灾、地震、沙尘暴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较严重后果,本应急预案划分为中等灾害。

2、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

3、响应措施:由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灾情,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局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灾情发生后,根据受灾的实际情况,在24小时内,会商财政部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必要的救灾应急资金。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6小时与灾区指挥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乡镇及村社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情信息发生2小时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州民政局、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领导,做好上通下达工作。

6)开展救灾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灾情损失较大时,报请县政府批准,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经请示指挥部副总指挥同意后,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八、灾后抢救措施

灾情发生后,指挥部组织民政等部门,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根据需要调集抢险救灾人员、运输工具和救灾物资,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在灾后24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

(一)转移安置

  灾害发生后,发生灾害地政府要迅速制定出受灾群众的转移路线和临时安置地点,由指挥部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转移,并予以妥善安置。

(二)伤病救治

  重特大灾害一旦发生,卫生部门立即组织医疗救助力量,在开始转移灾民4小时内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伍驻入灾区,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民政部门根据灾民的自救能力做好伤病救助工作。

(三)基本生活救济

  乡、村两级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数和救济粮数量,登记造册。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研究制定初步分配方案,当日与财政部门协商后,报请指挥部批准,24小时内由民政部门将救济粮款物下发各乡、村。

(四)筹措应急资金和物资

应急资金的来源为县财政支出、上级财政补助及社会捐赠。财政部门应将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经费纳入本县预算,当灾害发生时予以拨付。

(五)住房维修

  灾害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县政府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建规划,报州抗灾救灾指挥部审核后,分步实施。重建本着“依靠集体,依靠群众,生产自救,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助和扶持”的原则进行。

(六)恢复重建

  灾情趋于平稳,紧急救援结束后,县政府要负责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工作方案和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灾民返迁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妥善解决灾民在生产、生活、就医、就学方面的困难;加强政府引导,统筹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带领群众重建家园。

  民政、财政、建设部门要把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作为灾后救济工作的重点,搞好整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所需资金采取灾民自筹、社会互济、政府补贴和对口支援等办法解决。

农牧部门及时组织灾民进行抢种、补种适季农作物和应时蔬菜,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生畜存活率,适当储备粮草,避免减少灾民收入。各乡镇、村社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努力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紧急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以表彰等形式给予精神或辅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在实施紧急抢险救援和救灾工作中致残、献出生命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评残或追认烈士。对在监测、预测工作中及时主动,避免或减少人员及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在监测预警、防范控制、灾情调查、紧急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根据党纪政纪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紧急抢险救援中,不服从救灾应急指挥部的调遣、不予配合的,追究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依法处理;对有意隐瞒灾情、缓报、谎报灾情,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和后果的,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灾害特点,制定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应急预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