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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4/8/25 10:01:44    
青海省同仁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而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青海省黄南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本预案服从《青海省黄南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听从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指挥。县人民政府领导现场救援、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实施立即自动生效的原则。
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县人民政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立即自动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四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本部门职责,制定和完善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依照黄编办[2003]12号《关于调整州地震局机构隶属关系的通知》,县政府将地震业务划转县政府办公室,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重大工程,易发生次生灾害和生命线工程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第二章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灾区现场救援、组织协调等地震应急工作,县主管部门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报县政府和县主管部门备案。
(一)指挥部组成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武装部部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员:县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建设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县经贸委、同仁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
 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的联络员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之间的联络,灾情的监视,灾情信息的收集传达等项工作。
 
第三章 震前应急准备
 
第七条 地震短临预报
根据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地震段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
第八条 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
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地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天,必要时可延长十天)。
第九条 临震应急对策
(一)地震应急队伍准备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组织培训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各部门按专业分工,安排本行业中的骨干力量参加培训。公安、武警、民兵应急连也要组织部队进行相应的准备。
(二)地震应急资金准备
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破坏性地震应急经费;各部门按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准备应急经费;保险公司准备赔偿资金。
(三)地震应急物资准备
县有关部门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准备或联系落实应急物资,包括救灾器械、急救药械、通讯设备和器材、粮油食品、运输车辆、消防设备、生活用品及其它后勤保障物资等。
(四)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准备
预报区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点及自然村人口数、户数、房间数、各户房屋面积、房屋类型、资产评估等统计造册,作为震害损失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县政府临震应急对策
(一)指导主管部门加强震情跟踪,与省、州政府及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保障震情通讯畅通。
(二)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等方式实现地震预警。
(三)县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及县委宣传部、教育科技局、建设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开展防震、抗震、避震知识的强化宣传。
(四)根据震情及本行政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对居民和行政、企事业单位提出避震警告,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特别是对加油站、煤气站、水库附近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在指挥部统一安排下,由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并准备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鉴于我县寺院分布面广,僧众较多的情况,由县民宗局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各寺院临震应急工作,对具有文物价值的重点寺院还应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五)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六)迅速完成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县重点企业,如同仁铝厂等,应及时组织抢救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并安排人员做好值班、警戒工作。
(七)平息地震谣言、误传,强化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一旦发生地震谣传,应采取如下对策:
1、县主管部门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反映。
2、县主管领导公开发表讲话,说明事实情况,通过大众传媒,安定民心。
3、相关地区政府要深入群众,宣传疏导,同时追查谣言起因,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一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对策
(一)县政府应急决策
1、地震发生后,县政府组织专业人员赴灾区,了解震情、灾情,并确定应急措施。
2、地震发生2小时内,县政府向州政府报告震情、灾情。
3、县政府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4、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5、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县武装部请求并协调州军分区及州武警支队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协调省军区及武警部队派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州政府对灾区进行支援。
7、在县政府统一安排下,由县政府办、卫生、公安、武警、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组,及时赶赴灾区乡(镇)政府协助地震应急工作。
8、必要时由县政府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对策。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指挥部迅速到位,由总指挥召集指挥部紧急会议,研究部置应急、抢险、救灾等工作。
1、根据震情需要向县政府建议,请求州军分区及武警支队派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淹埋人员,抢修被破坏的重要设施。
2、组织县直各部门支援灾区。
3、组织县内非灾区向灾区进行支援。
4、必要时向县政府建议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的支援和直接领导。
第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县政府应急对策
1、了解震情、灾情、并向州政府报告。
2、请求州政府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3、请求州政府以及省政府的紧急支援。
4、向州政府建议,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对策
1、赶赴灾区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2、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
3、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
4、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重要设施,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5、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
6、组织前来支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疗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7、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8、做好震情监视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
9、尽快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部门的警卫,保护国家财产。
11、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
12、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
13、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
14、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15、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行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紧急支援。
(一)县政府办公室
职责: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派出现场工作组配合州地震局专业人员,密切注重视震情发展,随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害损失快速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场所)进行检查,防止灾害扩大。
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二)县武装部
职责: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根据县政府请求,协调驻同仁地区武警部队(解放军)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负责人:县武装部部长
(三)县卫生局
职责: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并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迅速向灾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
负责人: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四)县建设交通局
职责:交通运输保障及城镇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遭受破坏的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负责人:县建设交通局局长
(五)
(六)县供电公司
职责:电力保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保证灾区和抗震救灾指挥系统用电。
负责人:县供电公司经理
(七)县经贸委
职责:粮油食品、物资供应。紧急调运粮食、食品与抢险救灾物资器械,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负责人:县经贸委主任
(八)县民政局
职责:灾民安置。调配救灾物资,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负责人:县民政局局长
(九)县公安局
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负责人:县公安局局长
(十)县公安武警部队
职责:重要目标警卫。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分发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卫。
(十一)次生灾害防御
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要进行监视控制,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防止灾害扩展。
消防部门:协助灾区预防火灾发生,火灾发生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扩大蔓延,尽快消除火灾。
(十二)接受外援
县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省内、国内及国际社会提供的援助,县民政局负责接收和安排所提供的紧急援助。
(十三)救灾资金和理赔资金的发放
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县财政局及时筹集和下拨应急救灾资金,州保险公司组织灾区所在保险公司尽快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十四)宣传报道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协调州广播电视局、州报社等新闻单位,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统一口径,做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十五)对于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如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一旦发生震害,各主管部门要紧急调集抢险力量进行抢救。
(十六)涉外事务
县政府协调省、州有关对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所有前往灾区参加救援、科学考察、新闻报道的州、县外单位、团体、个人,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预案适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般地区。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