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县干部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程序,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使干部调配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流动,确保干部调配工作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人事调配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统筹管理的原则。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委、县政府管理人事调配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需调动(借用)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申请,按程序办理。
(三)严格流向的原则。人事调配应坚持人员顺向流动,除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公开考聘和考录工作人员外,严格禁止不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四)严格编制管理的原则。人事调配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无空缺编制的,一律不得超编进人。
(五)集体审定的原则。人事调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第三条 人事调配条件
(一)单位编制出现空缺。
(二)承担县重点项目、重大产业、重大工程或重要工作,急需对口管理(专业)人才。
(三)关系全县发展、稳定的特殊岗位。
(四)公务员调任须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条件。
第四条 受理部门
下列人员的调配由县委组织部受理:科级干部,党群系统机关干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机关干部;县委直属事业单位及党群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
下列人员的调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干部及工勤人员、县级党群系统机关工勤人员;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乡镇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乡镇机关工勤人员。
第五条 人事调配程序
(一)调入本县。凡调入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以空编为前提,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按下列程序办理:
先由用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并附个人申请报告、填写调动审批表,到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并签署编制审核单,然后由调出、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将调动申请报告、调动审批表及编制审核单等相关材料,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人事领导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档审核、考察并提交人事调配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调出本县。为确保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凡调出本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由本人提出调动申请、填写调动审批表,然后由调出、调入单位和主管书记或主管县长签署意见,再将调动申请报告、调动审批表及编制审核单等相关材料,报县委、县政府主管人事的书记或县长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提交县委常委会和县人事调配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县内调动。除组织部门提拔任命外,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原则上每个单位(乡镇)每年不得频繁调动公务员。具体办理程序为:
由本人提出调动申请、填写调动审批表,然后由调出、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并签署编制审核单,再将调动申请报告、调动审批表及编制审核单等相关材料,分别报县委、县政府主管人事的领导和县长签字,并提交人事调配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
(四)借调
1.借调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并商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
3.部门内部一般不得随意借调。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借调人员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4.借调期满,借调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工作。借调单位作出鉴定意见,报审批部门备案。
因全县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委、县政府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抽调。
借调时间一般为3-6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借调单位应提前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调手续。原则上借调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五)其他情况
1.公开选拔、人才引进和军转安置等政策指令性安置,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拟定建议方案,分别提交县委常委会、县长办公会议研究。
2.新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照《公务员法》、《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管理办法》办理。
干部职工调动,工资、党组织关系、个人档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手续的转移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人事调配纪律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人事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坚决抵制人事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执行人事调配的各项规定,严禁违规借调、调动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出:
1.提任的科级干部、非领导职务干部任现职未满三年的,不得调出本县;
2.享受职务与职级并行待遇的干部未满三年的,不得调出本县;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聘任未满三年的,不得调出本县,除相关单位有空岗外也不得调离原聘任单位;
4.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调入我县的人员在我县工作未满五年的,不得调出本县;
5.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进行学历再教育期满返岗工作不满三年的,不得调出本县;
6.正在接受立案侦查、立案检查(调查)或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得调出原单位;
7.国家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人事调程序,自觉按相关规定办理。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配干部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人事调配工作检查,对未按规定擅自调动、借调人员的,一律不予认可,并责令退回原工作单位,且借调、调动双方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委作书面检讨。
(四)各部门各单位从事干部人事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程序积极配合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手续。
第七条 议事规则
(一)凡涉及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等重大人事事项,须分别报请县委常委会和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研究。
(二)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组长同意后,随时召开。
(三)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县委主要领导和人事调配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四)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经组长审批后,可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议题和协调事项,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五)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议题,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就议题进行汇报或由组长、副组长作简要说明,然后领导小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最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形成决定。
(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县委、县政府,并印发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八条 附 则
(一)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