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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十项规定(试行)》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7/13 11:40:05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项目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建设工程项目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果,根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仁县规范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规范建设工程依法招标发包行为。招标发包的范围、方式、规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发包,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州规定的条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区域封锁、部门封锁和保护,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相关书面合同。坚决禁止层层转包,规避招投标、围标串标、插手干预、暗箱操作等项目招投标领域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条 严格规范项目投标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同仁县项目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和清退机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纳入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弄虚作假,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三)施工场所存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隐患,且未在监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标准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或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指令的;

  (五)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匿的;

  (六)拖欠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影响的。

  县劳动监察大队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资质审查工作,凡是项目投标单位因上述原因被列入黑名单的,三年内不得在同仁县域参与投标从事项目工程建设,直至管制期满验收合格为止。

  第三条 严格规范项目行政责任人和法人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要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确立项目行政责任人和法人代表的书面请示,请示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名称、项目行政责任人名称、项目法人代表名称、建设规模、资金来源、项目选址等,并经批复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代表一般由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一经确立,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行政责任人一般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主要对项目法人代表依法履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情况实施监督,并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重点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严格规范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项目资金的拨付一律认真填写《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经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县政府主管财务副县长层层签字审核后,方可按财务程序拨付资金,重大资金的拨付还需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进度拨付,禁止随意超前或滞后拨付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审计、稽查和监督力度,坚决杜绝资金挪用、侵占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因资金使用发生重大问题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严格规范项目、资金分配制度。县政府各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在涉及向乡镇、村社分配项目、资金时,必须提前将项目、资金分配指标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统筹研究并以正式文件批准后,方可按要求执行相关项目、资金的分配工作。对未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向乡镇、村社分配相关项目、资金,影响全县工作大局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严格规范项目风险防范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风险防范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项目风险综合评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点按概率大小、严重程度进行排序,在项目实施前制定能有效降低风险发生概率的解决方案或预案机制,并明确责任人员,尽量避免或减少风险因素的出现,降低风险因素带来的损失。项目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点岗位的教育管理,紧盯管人、管财、管物、负责审批和执法等重要岗位和人员,确保项目安全、顺利、有序推进。

  第七条 严格规范重点项目推进制度。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的领导推进力度,成立县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全面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议事决策、重大问题解决、督促检查等。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专项推进组,明确一个重点项目一个专项推进组,指定一名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抓到底。重点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工程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以项目建设大局为重,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项目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绝不能推诿扯皮、互相掣肘,影响工程进度。重点项目牵头部门要委派强有力的工作力量驻项目施工现场开展督导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倒排时间表,确保工程按进度、高质量推进。

  第八条 严格规范项目建设服务制度。各项目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特别是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服务。外来投资者前来考察时要做好项目推荐、政策咨询和有关资料的提供;洽谈对接时要积极牵线搭桥,千方百计促成项目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紧抓不放,跟踪问效,并帮助办理项目审批的相关手续;帮助解决外来投资项目在建设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全面落实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实行服务窗口前移,通过现场办公等形式,为投资者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重大项目要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全程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严格规范重点项目建设督办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重点项目一个月督办一次,并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各重点项目牵头部门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推进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科学进行决策,统筹安排工作。

  第十条 严格规范重点项目建设奖惩制度。严格项目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年度项目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考核中给予相应的加分,并酌情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因工作措施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进展迟缓或未能如期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或通报,在年终考核中给予相应的扣分,并酌情扣罚单位年度工作经费。

  本制度自20151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