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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7/13 11:37:33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青海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和《黄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黄办发〔201328号)、《黄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若干规定》(黄办字〔201350号)和县委、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规定 待遇

  第一条 进修、培训、出差的审批程序。工作人员外出培训、出差和脱产进行学历再教育的人员,需经所在单位领导、主管县级领导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脱产学习期间扣发工作津贴、奖金及交通费。学习期满须按时到岗工作,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各部门、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干部外出学习培训情况每季度上报组织、人社部门。

第二条 出国留学进行学历教育人员的有关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审批程序按国务院《关于自费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从离岗之月起停发工资,留学期间不计算工龄,保留公职;留学期满返岗上班后,恢复相应工资待遇并与原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工龄;逾期3个月不返岗上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未经组织审批,擅自安排干部职工自费出国留学进行学

历教育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公费出国留学进行学历教育人员,经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请销假制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在3天以内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单位领导批准;3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单位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批;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由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县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备案;3个月以上的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因故逾期的,须及时按审批权限报告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把手请假要指定1名副职负责全盘工作。

  第四条 请假期间的各项待遇规定。

全县机关公务员及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休假根据省、州有关文件执行。

病假 月累计请病假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工作性津贴照发。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执行当月工作性津贴(青财综字〔2013935号),乡镇工作人员不执行岗位补助(青人社厅发〔201342号)。病假半年以上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执行(青人薪字〔2013165号、166号)。病假超过12个月且工作满20年的劝其办理病退手续。事假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原工作津贴照发,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不执行当月工作性津贴(乡镇不执行岗位补助)。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不执行当月工作性津贴(青财综字〔2013935号)。擅自离岗无故旷工者,除不执行当月工作性津贴外,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本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工作人员事假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纪检、组织、人社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上班情况进行检查,如漏报、瞒报的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单位不得评优。

婚假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产假、护理假 女职工产假9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9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

丧假 丧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去省外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

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30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年休假:一是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二是事假年累计超过20天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是工作不满10年且请病假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四是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是20年以上且请病假年累计超过4个月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的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章 职称审批程序

  第五条 职称审批程序。根据省、州有关职称改革的要求,全县的职称改革工作由同仁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承办。一是规范评审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省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由州职改办审批,初级职称由县职改办审批。二是要严格报送程序。由事业单位出具空岗报告及相关材料,经主管局职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将上报人员名单公示5-7天无异议的,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县职改办审核。县职改办审核合格后开具相应的介绍信报送上一级评委会评审。三是要严把职数关。要坚持空岗晋升的原则,申报岗位要与州、县两级职改办核定数为准,不允许单位私自核定岗位。对于伪造证件、论文、成果等相关凭证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四是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单位有空岗的前提下,由本单位提出聘任要求,并将聘任文件材料报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兑现相应的职称工资。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全县党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人公字〔2008337号)执行。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十二月底进行,申报审核工作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四章 退休

  第七条 退休。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根据青政办〔2001259号和青财社字〔20029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程序是: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组织、人社部门认真审核,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提交会议研究,经批准后,由县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中共同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同办发〔201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