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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7/13 11:31:54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明确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咨询服务活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县人民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是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共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行政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联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法律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顾问及成员若干名。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司法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顾问和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由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人选,报请县政府同意,颁发聘书,聘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省内具有较高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的资深法律工作者;

  (二)本县具有较高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的资深法律工作者。

  第七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

  (一)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二)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咨询意见、建议;

  (三)为行政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四)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五)为政府在管理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建议;

  (六)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指派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代理诉讼、申诉及其他分诉讼法律事务;

  (七)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办理重大信访事项;

  (八)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重点课题研究;

  (九)办理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咨询、论证、研讨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邀请,列席或者参加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会议;

  (三)邀请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或者通过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调阅相关资料;

  (四)接受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办理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咨询服务事项,可要求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情况;

  (五)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六)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名义从事规则以外的其它活动;

  (二)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不得将在咨询服务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用于教学授课、撰写论文或者案例分析;

  (五)对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与自身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召集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交相关成员,相关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准时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会议,听取成员对法律顾问委员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为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装订、归档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出具的法律意见文书,并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故主动请求辞职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二)从事有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形象的;

  (三)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已被停止职务或者进入司法审判、党纪、政纪监督程序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它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