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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同仁县人民政府:http://www.hugan99.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7/13 15:22:2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奶业发展步伐加快,奶牛饲养规模不断扩大,牛奶产量持续增长,乳品加工能力明显增强,乳品消费规模稳步提升,丰富了城乡居民“餐桌”供应,增加了农牧民收入。但由于我省奶业发展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养殖成本高,普遍存在奶源基地建设滞后,养殖方式落后,奶农组织化程度低,分散养殖比重大,生鲜乳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乳企争抢奶源和奶农卖奶难现象交替出现等问题。为促进我省奶业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奶业转型升级,坚持市场主体、政策推动,以维护奶农利益、促进奶农增收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依法规范市场为保障,以确保乳品质量安全为要务,不断加大政策、资金和技术扶持力度,着力提升奶牛适度规模经营比重、高产奶牛养殖比重和机械化挤奶比重,理顺奶农与企业利益联结机制,健全生鲜乳及乳制品市场监管机制,培育特色乳品生产基地,推进全省奶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实现传统奶业向现代奶业跨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切实调动地方和各类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促进资源要素向奶业聚集。

  坚持规模经营、标准生产。实施奶牛“出户入园”计划,实现奶牛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分散养殖向规模养殖转变。加快推进奶牛标准化生产,实现健康生态养殖、安全养殖、高效养殖。

  坚持质量第一、健康发展。把保障乳品质量安全、实现奶业健康发展摆在优先位置,落实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健全奶源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坚持理顺机制、协调发展。建立乳品龙头企业建基地、联基地、带基地的绩效扶持新机制,建立生鲜乳第三方检测定价机制,确保生鲜乳检测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逐步实现生鲜乳收购优质优价。

  (三)区域布局及主推品种

  根据全省奶牛分布、产业基础、市场需求和消费习惯,奶牛及乳肉兼用牛主产区包括西宁市郊及三县,海东市乐都区、民和县、平安县和互助县;辐射区包括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海南州贵德县、共和县,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黄南州同仁、尖扎县部分小块农业区。推广品种以荷斯坦牛和西门塔尔乳肉兼用牛为主。犏牛主产区包括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海东市循化县;辐射其他半农半牧县和农牧交错县。

  (四)发展目标

  利用6年时间,初步建立起以适度规模养殖场(小区)为主体,奶牛养殖大户为补充的奶牛发展模式,在产业化龙头企业全面建立起生鲜乳第三方检测定价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省牛奶年产量达到48万吨,纯种荷斯坦奶牛存栏比例达到85%,存栏奶牛5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达到60%以上,规模养殖户饲养奶牛到机械化奶站挤奶比例达到50%以上,牛奶加工转化率达到65%以上,乳企以合同契约形式收购奶站的生鲜乳比例达到90%以上,奶牛养殖场粪污污染物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二、重点任务

  (一)转变经营方式,提高规模养殖水平。对现有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提升改造,提高自动化养殖水平。启动实施奶牛“出户入园”计划,加快推进“托牛所”、奶牛规模养殖小区、股份制奶牛规模场建设,引导奶农通过托养、统一饲养、入股饲养方式,将奶牛出户入园养殖。加快推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优先扶持奶牛合作社兴建养殖场,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提高奶牛养殖组织化程度。鼓励乳企自建或通过股份、联合等方式组织奶农共建养殖场,鼓励养殖大户自建或合建养殖场。

  (二)强化繁育推广,提升个体生产性能。健全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加快省种公牛站搬迁改造,推进标准化牛改站点建设,强化奶牛人工授精技术推广,实现改良工作全覆盖。加大农区引进良种奶牛政策实施力度,扩大高产纯种奶牛规模,加快低产奶牛淘汰进程,实现养好牛、提质量、稳增产。落实好国家奶牛良种补贴政策,加快奶牛遗传改良进程,稳步提升奶牛个体生产性能。启动奶牛增产提质计划,规模养殖场中全面推进TMR全日粮饲喂技术,在实现奶牛增产的同时,确保生鲜乳质量达到国家“生乳”标准。

  (三)推进饲草产业,大力发展草畜联动。加快调整种植结构,大力推进粮、经、饲三元种植,扩大饲草种植规模。支持和鼓励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流转土地,配套建立饲草种植基地;加快推进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青贮设施和饲草料加工设施建设,提高饲草利用率。稳步扩大青贮玉米种植面积,加快推进黑麦、燕麦规模种植,有条件的地区适度开展苜蓿种植,满足奶牛饲养对青饲料和高蛋白饲草的需求。积极鼓励开展青贮合作社、饲草料配送中心建设,建立饲草料社会化服务机制。

  (四)推行机械挤奶,实现“管道”化生产。启动实施标准化奶站建设工作,鼓励奶牛养殖小区、奶牛养殖合作社、乳品加工企业、奶牛规模养殖场、奶站经营者建设标准化机械挤奶站。适度扶持奶牛养殖合作社、乳品加工企业进行移动式挤奶站(车)建设,推进生鲜乳“管道”化生产,实现“无缝”监管,降低安全风险。

  (五)推广健康养殖,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支持奶牛养殖信息管理和生鲜乳质量可追溯监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奶牛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监管,规范奶牛用药、饲料添加剂和病牛管理,杜绝不符合挤奶条件的奶牛进入奶站挤奶。启动奶牛养殖场(小区)规范化养殖试点建设,实现设施配套、管理规范、饲养科学、生产高效。加快推广奶牛养殖场(小区)粪污加工、处理配套设备和技术,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六)完善防疫体系,提高疫病防控水平。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落实好扑杀补助政策,启动奶牛重点疫病净化项目。县级业务部门建立定期检测制度,突出奶牛布病、结核病,定期开展监测。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健全防疫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七)注重利益联结,提升发展带动能力。建立生鲜乳质量第三方监测机制,对奶站交售的生鲜乳主要指标进行检测。建立乳品加工企业带动养殖场发展考核评价体系,鼓励企业与生鲜乳收购站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将带生产、促发展作为主要指标,强化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扶持。

  
三、建立政策扶持机制

  (一)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用足用活畜禽良种工程及农区奶牛良种引进补贴政策,优化支持重点,加大对奶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着力提高良种奶牛的购置补贴标准。启动实施奶牛“出户入园”财政补贴计划,加大奶牛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投入力度。结合落实草原补奖机制政策,整合资金,加大饲草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草畜联动。建立奶牛养殖低于盈亏平衡时的政策保护机制。充分利用国家农机购置、省级饲草基地建设等补贴政策,将标准化奶站、奶牛养殖场设备、饲草料种植加工设备等全面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奶牛规模养殖和奶站建设,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及杠杆作用。

  (二)建立金融支持发展机制。充分利用县级支农信用担保平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平台等有效载体,加大对奶牛规模养殖的信贷支持力度。设立生鲜乳收购贷款贴息资金,对奶站收购生鲜乳进行贷款贴息。设立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养殖场做大做强。探索建立奶牛养殖场(小区)、生鲜乳收购站信用奖励机制。

  (三)建立保险支持发展机制。切实落实农业保险政策,扩大奶牛保险范围,努力实现奶牛保险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奶牛保险保障程度,按奶牛实际市场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体现投保价值。探索建立生鲜乳价格指数保险机制,增强奶牛养殖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建立用地支持机制。建立有利于奶牛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土地扶持政策,各地要落实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奶牛养殖场合理选址,积极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用地。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奶业发展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全面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组织好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优势和市场需求,认真制定奶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好奶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妥善处理好奶牛养殖、加工、市场、价格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确保奶业健康发展。

  (二)部门协同推进。省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农牧、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支持各地做好工作。省农牧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省奶业发展规划,加快实施奶业转型建设,抓好生鲜乳收购站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要争取并落实好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并确保落实。省工商局要强化对乳制品商标、广告的监管,加强乳制品行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乳品市场监管力度,尽快建立健全上市生鲜散奶及乳制品监管机制和办法,加大生鲜乳和乳制品抽检及风险监测力度,扩大覆盖面,加快引入生鲜乳和乳制品第三方检验监测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散奶及乳制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食品药品部门要加强乳制品营养功效和消费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营养知识,引导健康消费。消费者协会要发挥消费教育引导作用,大力倡导健康、安全、科学、合理饮食习惯,正确引导消费者选择放心、安全的乳品。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